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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重庆市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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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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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重庆市温州商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Wenzhou Merchant Association,缩写:CWMA)。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温州来重庆投资经营的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鼓励、保护、表彰,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本着服务、交流、合作、共赢的原则,反映会员意见,搞好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素质,凝聚温州籍在渝企业界人士,为促进重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得意商厦A座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政议政,发挥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生产、管理、融资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及本市信息、技术交流活动和交易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四)广泛联系国内外其他商会和行业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已在重庆注册并在本行业和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温州籍企业。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各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表本单位出席会议。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投票表决的形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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